各類移工申請資格
家庭看護
把最專業的照護交給她,把最純粹的愛與陪伴留給家人。
1. 免開巴氏量表資格:
- 80 歲以上,不用巴氏量表,不論有無失能,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。
- 70~79歲,癌症二期以上,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。
-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,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、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。
- 失智症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,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(Clinical Dementia Rating, CDR)一分以上者
持有身心障礙手冊,且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(免開巴氏量表):
- 平衡機能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
- 肢體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- 智能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
-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呼吸器官( ICD 診斷代碼 : 07 )
-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吞嚥機能中度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
- 植物人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
- 失智症-輕度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
- 自閉症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
- 慢性精神病患者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
- 染色體異常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- 先天代謝異常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- 其他先天缺陷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- 罕見疾病( ICD 診斷代碼 : 15 )
- 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11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
2. 至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指定醫院進行專業評估,開具之診斷證明書:
-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,有全日照護需要。
*雇主申請名額:
- 註1:同一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,現聘外國人可直接轉任。
- 註2: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者,得增加1人。
家庭幫傭
(2026/04政府放寬申請門檻!)
讓專業、合法的幫手走進家門,用溫心呵護、省心幫傭點亮您的生活,找回與家人相處的幸福品質。
1. 本國人雇主資格:同一戶籍之家庭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,且符合附表一累計點數達4點:
- 只要家中有1名未滿12歲兒童即可申請。
- 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。
- 有未滿12歲子女,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,得由監護人為雇主。
附表一:
- 年齡未滿六歲,點數:6點
-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,點數:4點
-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,點數:10點
-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,點數:10點
-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,點數:10點
- 年齡未滿十二歲特殊境遇家庭,點數:10點
-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、離婚或喪偶,點數:6點
-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,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經置監護人,點數:6點
-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,點數:6點
-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,點數:不計點
-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,點數:1點
-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點數:2點
*注意
- 註1: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。
- 註2:與雇主不同戶籍、已申請家庭看護工、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,其人數或點數,不予列計。
製造業移工
穩定產線良率,加速自動化轉型。高配合度的工業基石,助企業產能升級。
計算公式:前1年平均勞保投保人數 × 核配比率 = 可聘僱外籍移工人數
製造業「3K5級表」是勞動部核算外籍移工(廠工)配額的標準,
依據工作環境的辛苦、骯髒、危險程度(3K)劃分特定製程行業。核配比率介於 10% ~ 35%

政府推動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
1. 勞動部實施增額進用比例機制(Extra專案):
台灣勞動部為了協助製造業解決產線缺工,在既有的「3K五級制」基礎名額之外,允許雇主透過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來引進更多移工的彈性調整機制。
2. 國內承接增額機制:
為鼓勵製造業優先承接國內等待轉換的移工,勞動部設有「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%彈性機制」。在原有核配比例之外,雇主可額外增加5%聘僱名額,且該增額移工不納入定期查核比率,就業安定費固定為每名每月新臺幣2,000元。
3. 政府也推動了全新的「加薪換名額」方案:
每幫一位最低薪本勞加薪 2,000 元,就能以基本就業安定費(2,000 元)引進一位移工。這不僅能節省附加就安費的開銷、降低查核壓力,還能順便提高本勞留任率,是目前政策引導的主要方向。

機構看護工
用專業與細心,撐起機構的照護品質。精準補足人力缺口,共享安心醫療環境。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,其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-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: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。申請移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。
-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: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申請移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;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。
-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: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申請移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。
*注意
- 註1: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。
營造業移工
進度不延宕,安全不妥協。最懂公共安全與工期進度的營造鐵軍。
1. 一般營造業申請資格:
自開放以來,中小型綜合營造業、專業營造業與土木包工業,只要滿足「近3年平均承攬實績」與「本國勞工保險人數」兩大門檻,即可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資格認定。
(1) 甲、乙、丙級與專業營造業門檻
- 本國勞工門檻: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,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須達 10人以上
- 近3年平均承攬金額門檻(需達資本額10倍):
| 營造業類別 | 3年平均承攬金額門檻(年均) |
| 甲等綜合營造 | 新臺幣 2億2,500萬元 |
| 乙等綜合營造 | 新臺幣 1億2,000萬元 |
| 丙等綜合營造 | 新臺幣 3,600萬元 |
(2) 土木包工業門檻
- 本國勞工門檻: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5人以上
- 承攬金額門檻:近3年平均承攬金額需達新臺幣1,000萬元(3年累計達 3,000 萬元)
(3) 專業營造業(分科門檻)
聘僱本國勞工皆須達 10人以上,近3年平均承攬金額依工種區分:
- 新臺幣 7,000 萬元: 地下管線工程
- 新臺幣 5,000 萬元: 帷幕牆工程、環境保護工程
- 新臺幣 3,000 萬元: 鋼構、擋土支撐及土方、基礎、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、營建鑽探、庭園景觀、防水工程
- 新臺幣 2,000 萬元: 預拌混凝土工程
*核配比率: 一般營造業的移工核配比率基本為 30%(依本國勞保投保人數計算)。若雇主願意額外繳納「就業安定費(Extra配額)」,最高可提高至 40%。另需注意,一般營造業申請設有總量管制(依申請當下查詢),但自 2025 年底起,若廠商投入災後重建工程,申請名額可不受總量管制限制。
2. 專案工程申請資格(政府公共工程/民間重大經建):
若廠商承攬的是大型指標性標案,則走「專案申請」管道,此時不綁一般營造業的資本額與常態勞保人數,而是改看單一工程標案的契約金額與工期。
(1) 公共工程類
得標廠商(或分包廠商擇一)擔任雇主,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- 單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新臺幣1億元以上,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(547日曆天)以上
- 工程契約金額達5,000萬元以上、未達1億元,且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。但必須累計同一個雇主承建的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億元以上(已完工或未達標準者不予累計)
(2)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類
- 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新臺幣 2 億元以上、工期達 1年6個月以上,且必須符合特定工程類型(例如:專案核准之公用事業、促參法公共工程、私立學校/醫療機構/社會福利機構/社會住宅、製造業重大投資之廠房興建等)。
*備註:若單一工程介於1億至2億間,工期滿1年6個月,亦可累計其他同類民間工程至2億元以上來申請。
*核配比率: 專案工程的人數計算通常依據「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」精算,基礎上限為 20%,並依據政府規定的分級指標(如工程規模、特殊性等加權公式計算總分)調整,若總分達80分以上(核配人數比率為總分乘以千分之四),核配比率會再調高。
*申請基本必備文件:
不論走哪種管道,雇主在向國土管理署及勞動部提出申請時,首期「雇主資格認定」的基本佐證資料包含:
1. 營造業登記證書、承攬工程手冊 影本。
2.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、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。
3. 在建工程證明: 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記載表影本。
4. 實績證明: 近3年內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(若手冊未登載,公共工程附結算驗收證明;民間工程附合約書封面、印章頁及各期發包發票影本)。
5. 本國勞工證明: 勞保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(用以核計本國勞工人數)。
旅宿業移工
將細緻服務融入細節,為您的飯店品牌加分,重塑旅宿款待美學。
政府已於 2026 年第一季起正式放寬政策。旅宿業聘僱移工分為「境內聘僱(留臺僑外生)」與「境外引進(海外外國技術人力)」兩種途徑,兩者的申請資格與限制有明顯不同。
1. (旅宿業者)申請資格:
雇主必須是合法登記的業者,但適用範圍有所限制:
- 觀光旅館業、一般旅館業:兩種途徑皆可申請(需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)
- 民宿業者:僅限申請「境內聘僱(留臺僑外生)」。目前的「境外引進」政策首波尚未將民宿納入開放範圍
*可從事工作內容:在合法旅宿內從事房務、清潔、訂房、櫃檯接待及所屬工作場所旅客接待等工作。
| 評比項目 | 境內聘僱 (畢業僑外生) | 境外引進 (海外技術人力) |
| 加薪獎勵機制 | 無強制 (但需符合基本薪資門檻) | 必須先為 1 名本國員工加薪NT$2,000,才能取得 1 名移工的配額 |
| 核配人數上限 | 最高不超過該公司勞保投保人數的30% | 最高不超過該公司勞保投保人數的10% |
| 薪資門檻要求 |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 NT$32,000 |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 NT$32,000 |
2. 外國人(移工)應備資格:
受聘僱的外籍人員並非一般藍領移工,而是定位在「技術人力(中階)」,因此需符合以下學經歷、語言或技術條件:
(1) 境內聘僱(畢業僑外生)
- 學歷: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
- 技術訓練: 須曾接受累積達 80 小時以上 的專業訓練或實習(如交通部觀光署/產業公協會辦理之旅宿訓練,或教育部認可之產學合作實習課程)
(2) 境外引進(海外技術人力)
境外引進的要求相對嚴格,外國人必須同時滿足「學經歷」+「語言能力」+「技術條件」:
- 學經歷(擇一):
- 國內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
- 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,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
- 語言能力:
- 須通過華語或英語口語/聽力「基礎級 A2」以上檢定
- 註:若申請時僅檢附英語檢定者,須於受聘日起 3 年內補考通過華語 A2 檢定
- 技術條件(符合以下任一即可):
- 持有台灣「旅館客房服務」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
- 受過境外指定旅宿服務訓練達 40 小時以上
- 通過海外技能測驗
- 申請日前 3 年內,曾來臺在旅宿業實習滿 6 個月並經實習單位認可
- 取得國內外大學旅宿、餐飲、觀光、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位
- 曾於國際連鎖品牌旅館具備 2 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
*基本申請流程
1. 國內求才與無違反法令證明: 先向地方就業服務收件,進行國內招募程序,並向地方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
2. 辦理加薪與資格認定: 業者檢具加薪名冊(境外引進適用)及相關營業執照、負責人身分證明等文件,向勞動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
3. 平台選工媒合: 透過跨國勞動力延攬平台進行選工與媒合
4. 申請聘僱許可: 媒合成功後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,並於取得許可的當月或次月完成本勞加薪
